(13)这场战争共破获相关案件24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8名,依法关闭淫秽色情网站1129个,关闭网吧12,575个。
地方自治制最完全者,实业必最隆起,其国力必最强盛[14],而教育尽管同样为强国之本,但普及教育所需要的人员、经费等要素则同样需依赖于地方自治,因此,盖救今日之中国,无论不能实行,如变法、如维新、如复海军、如兴学校,盖已成为泡影之即行之,亦常有不及之势矣。[40]张朋园:《立宪派的阶级背景》,在于台湾中研院近代史所集刊第22期第221页。
查东西各国商业之发达、制造之精巧,……无不秩然有序,进步文明,何哉,唯其民间富于地方自治力尔 [10],即通过实行地方自治,可以充分挖掘民力,也正因为如此,我皇太后、皇上仿行宪政,亦必以地方自治为根基[11]。但如果将其置放在晚清以来中央地方关系乱象的政治语境之下,籍自治之名而将一系列本应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如人事任命权、军事权、财政权但此时实际上归于地方督抚掌握的权力合法化、进而对抗清末新政中中央政府试图将军权、财权收回的政治考虑恐怕也是当时督抚们对于地方自治双手赞成的原因所在。但如果说他们个个没, 有任何保境安民的愿望,或者如魏延般天生反骨,恐怕也有失公允。只是地方权力坐大已久,又有地方自治之宪政学理的政治正确,如何改变其时的中央地方乱局、实现现代国家的整合,便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袁世凯称帝失败暴亡之后,北洋军阀四分五裂,中国陷入了军阀混战的格局,虽然其间无论是官方、还是学界,对于立宪、地方自治的讨论都热闹的不亦乐乎,甚至不时被时下的学术精英们认为是所谓中国宪政史的黄金时代、所谓的民国范儿,但其实情却是中央政府靠举借外债度日、地方政权竭力鱼肉百姓、种植鸦片收入大于种粮收入、军费占到一省收入一半以上、货币发行混乱、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市场的乱世格局。
清末民初地方主义与国家建构之间冲突与调适,构成了清末民初地方自治风潮无法克服的内在悖论,也说明一个现代国家体制的建立,才是地方治理优化、地方公民权利保护的坚实基础。地方自治者,为今日世界立国之基础。该约法基本按照孙中山的宪政阶段论的具体内容展开,主要体现在:(1)开辟专章规定训政纲领,以孙中山拟定之《建国大纲》为基准。
改革是典型的阶段论概念,置身于革命—改革—宪政的逻辑连环之中,成为新的宪政阶段论。因此,作为更好理解1982宪法的一个背景性因素,笔者拟在本文中对孙中山的宪政阶段论(军政、训政、宪政)予以历史和思想脉络的考察和分析,并对作为国民党宪政转型制度性机制的旧政协的宪法意义予以剖析。1924年国民党改组之后,孙中山开始筹备党军,为军政做准备。关于政治宪政主义的系统化论证,参见田飞龙:《政治宪政主义——中国宪政转型的另一种进路》,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届博士学位论文。
总之,宋教仁案阻断了国民党由革命党向议会党的转型之路,刚刚奠基的中华民国重新在政治上分裂,孙中山对于革命党组织原则与政治功能的重新思考对于1920年代初的列宁主义影响、国民党改组、国共合作具有重要的铺垫意义,宪政阶段论的提出也与国民党的这一段特殊的革命经验具有直接的历史关联。根据国共党史的主流论述,国共两党的革命党建构均受到列宁主义的深刻影响,共同接受了党国体制的基本原则,由此展开以反帝反封建为基本目标的国民大革命,其结果是国共分裂和国民党完成国家统一与党国体制的宪法建构。
1930年前后的剿匪作战和中原大战,国民党中央基本能够控制全国局势。随后,孙中山发动二次革命,袁世凯迅速镇压了此次革命,并下令通缉孙中山。不过,由于历史基础和条件的变更,从训政到宪政的转型中介曾经由地方自治变化为政治协商,尽管最终失败,但其中的政治经验值得挖掘。袁世凯以逼退清廷的《清帝逊位诏书》完成了中国推翻帝制的伟大历史任务,并成为中华民国的第一任正式大总统。
在某种意义上,1946年的旧政协就是国民党从训政转型为宪政的制度中介。(4)抗战之后人民对于和平具有最热切之愿望,任何党派均不敢负担内战责任或以人民之政治不成熟为理由延迟推行宪政。三权分立理论成熟于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至康德而获得形式逻辑上的哲学证明,被解为理性推理过程中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3]。事实上,大陆三十年来的政治与社会进步是在改革话语下完成的。
确实,本来孙袁联合为中华民国开创了非常良好的宪政局面。张君劢担任宪法起草人。
宋教仁是国民党内的议会理论专家,对于议会政治极有热情,对于将国民党由革命党改造为议会党也用力甚多。二、宪政阶段论的政治背景与宪法形态孙中山宪政阶段论的提出和中国国民党转向党国体制的基本背景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认知:一是宋教仁案导致国民党由革命党向议会党的转型失败,孙中山开始重新思考政党的组织原则与政治功能。
1946年1月25日,政协通过《宪草修改原则》十二条(即政协决议)。此时孙中山提出宪政阶段论应该是胸有成竹了,因为有了列宁主义提供的政党组织模式和党国关系模式,分别可以支撑其军政和训政的组织、纪律与制度需求。这一分析范畴至今影响着大陆某些重要的公法理论学者,比如对民国宪政史素有研究的许章润教授近来就运用训政概念来诊断当下的中国宪政状况,甚至将这一概念进一步细致化了,相继提出中国步入训政初期[4]和中国需赶紧迈向训政‘中期[5]。申言之,作为孙中山宪法思想之规范论的三民主义甚至已经凸显了西方学者在几十年后才提出的三代人权的基本结构。[4] 参见许章润:中国步入训政初期,载许章润:《现代中国的国家理性:关于国家建构的自由民族主义共和法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9—86页。在此背景下,孙中山开始关注俄国革命的成功经验,尤其是俄共的组织模式以及俄共与新国家的关系模式。
1912年民国法统所秉承的最初的《临时约法》与1949年的《共同纲领》都具有临时宪法性质,二者在精神理路上更加接近共和主流,但却遭遇到同样的命运,即不能适应救亡图存和富国强兵的整体价值诉求,也不能有效吸纳、安顿和转化特定阶段相关政治势力的竞争意识和权力诉求,而只能在经历不同的革命与政治剧变之后为更具威权主义和激进主义色彩的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取代。可以说,在晚清的政治思想格局中,代表革命派的孙中山也是比较宪法的重要代表。
民权则根源于欧美宪政思潮,是孙中山宪法思想的价值内核,但孙中山对民权的强调侧重于民主权利(积极自由)的面向,包括直接民权和间接民权,与后世学者倡言的基本权利(消极自由)具有重要差异。国民党在这一时期主要依赖西南地方军阀进行革命活动,没有系统化的政治组织和直接掌握的武装力量,这些都暴露出国民党在政治与军事组织上的缺陷。
在康德之后,法国政治思想家贡斯当就基于为法国设计一种理性化的立宪君主制的需要而提出了重要的中立性权力学说,对欧陆违宪审查模式的理论成熟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5] 参见许章润:中国需赶紧迈向训政‘中期,载《领导者》2011年8月号。
民国宪政之法统在台湾结出硕果,与孙中山这一辈革命者在思想与制度上的殚精竭虑与勉力实践直接相关,而且台湾宪政作为中华民国法统的一种余绪和现代展开,其地方性存在乃是为未来大一统脉络中的中国宪政之成熟结构作经验与价值上的有效储备,其政治生命必将有效融入中国的宪政主脉之中。1943年11月,国防最高委员会成立宪政实施协进会,研究《五五宪草》和制宪问题。然而,改革史已经证明并将进一步证明,中国如欲进一步崛起为负责任大国和自我定义的文明国家,就必须进一步深度调用中国古典和西方主流文明因素,以世界眼光重估中国现代史、宪制结构及其历史合理性。尽管列宁主义对国共两党的影响存在结构和程度上的分别,但就宪法层面而言,都造成了两党各自主导下的政治宪法结构,从而给两党共同造成了宪政转型的结构性疑难。
[3] 参见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8—139页。国民党认为《政协宪草修改原则》破坏《五五宪草》原理,于1946年3月召开的六届二中全会上做出针对性修改决议。
然而,国民党训政之路并不平坦,同年9月18日日本占领东三省,民族危机深化,而同年11月7日共产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江西瑞金成立,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列宁主义对孙中山及其国民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党的组织方面,1924年国民党新党章基本上以1919年12月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颁布的《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章程》为蓝本,强化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纪律建设,特别是建立了与行政区划并行的党务层级机构,开辟了纪律专章,规定党内各问题,各得自由讨论,但一经决议定后,即须一致行动。
不过,由于孙中山只是部分借用了列宁主义的制度化成果,其源自欧美主流政治思想的宪政命题对于国民党的政治走向始终具有理论和制度实践上的约束力,尽管这种约束力在党治体系下已经被大大削弱。不过,大陆之宪政转型毕竟还处于巨大的不确定性之中,还需要在政治教义和宪法制度两个层面进行理性运思。
二是基于宪政共识而统一,这一双重认同系统乃是中华民族最终的政治成熟的理性寄托。军政以革命暴力夺取政权为标志,易于确认和过渡,但训政以人民之政治成熟为标志,不易确认和过渡。当然,由于国民党的政治理想(体)基本上是民族主义和政治革命范围内,未接受列宁主义教义的真理性、普适性和彻底性,因而与以共产主义和社会革命为目标的共产党存在着教义上根本区别,这是国共终极冲突的根源。如何从训政而达于宪政,是体、用复位的过程。
[7] 转引自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中国宪法中的这一政治宪法结构并不具有直接的中国古典政治根源,也不是西方主流的自由民主制的演化,而是来自于中国近现代救亡图存背景下诸种政治思想模式之竞争和中国人民以革命建国为主线的政治成熟过程。
孙中山在1923年的《国民政府建设大纲》中正式提出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论,这是对同盟会、中华革命党诸时期关于中国宪政阶段理论的总结。1946年11月15日,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制宪国大,共产党没有参加。
聚焦于中国宪政转型的政治宪法学[10]需要认真对待孙中山的宪政阶段论。[6] 参见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